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一、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强联”、“公司”或“发行人”)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5,500.00万元(含人民币135,500.00万元)。在考虑从募集资金中扣除14,500.00万元的财务性投资因素后,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将减至不超过人民币 121,000.00万元(含人民币121,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135,500.00万元(含人民币 135,500.00万元),在考虑从募集资金中扣除14,500.00万元的财务性投资因素后,本次发行规模将减至不超过人民币121,000.00万元(含人民币12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投入的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0753号、大华审字[2021]004742号和大华审字[2022]00L000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下文中报告期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1-3月。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5,000.00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 5,000.00 - -
注1:2021年8月,公司同意吸收合并新强联精密,2021年11月,新强联精密完成注销登记;
注2:洛阳新圣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021年下半年成立了8家控股子公司,这8家公司也属于公司合并范围内的主体。
2020年3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洛阳试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2020年4月30日,公司与河南九九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洛阳试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洛阳新强联精密轴承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
2021年4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以自有资金3,00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全资子公司洛阳新圣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洛阳豪智机械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7,600万元收购洛阳豪智机械有限公司55%股权。2021年12月16日,上述交易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洛阳豪智机械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的相关要求,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022年1-3月 3.66% 0.66 0.66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行可转换债券、认股权等潜在普通股,因此稀释每股收益和基本每股收益一致。
加权 平均 净资产 收益 率 =P0/ ( E0 + NP÷2+Ei×Mi÷M0–Ej×Mj÷M0±Ek×Mk÷M0);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基本每股收益=P0÷SS=S0+S1+Si×Mi÷M0–Sj×Mj÷M0-Sk;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3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01,179.06万元、333,703.64万元、625,635.90万元和668,432.36万元,公司资产规模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67.15%、71.07%、65.23%和59.27%,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分别为32.85%、28.93%、34.77%和40.73%,公司流动资产比重和非流动资产比重相对稳定。
公司2020年末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增加232,524.58万元,增长229.81%,主要系: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大幅增长,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增长较大;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和公司收到子公司圣久锻件增资款;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投产和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新增厂房和大量机器设备。
公司2021年末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增加291,932.26万元,增长87.48%,主要系:①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增长;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到账;③公司募投项目投产和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新增厂房和大量机器设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 37,156.59 万元、182,361.69万元、274,817.72万元和307,524.76万元,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主要系公司总资产规模逐年增加,负债规模相应增加。公司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分别为92.93%、62.93%、72.96%和75.53%,非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分别为7.07%、37.07%、27.04%和24.47%,2020年以来非流动负债占比增长的主要原因系:投资方以人民币70,000.00万元认缴了子公司圣久锻件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442.6230万元,公司以持有的全部圣久锻件股权设定质押以担保《增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义务,公司将70,000.00万元核算至其他非流动负债。
公司2020年末负债总额较上年末增加145,205.10万元,增长390.79%,主要系:①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原材料采购大幅增加,为更好地平衡经营现金流,公司向主要供应商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付款金额大幅增加,应付票据金额增加55,144.39万元;②投资方以人民币70,000.00万元增资子公司圣久锻件,2020年末圣久锻件收到64,000.00万元,其他非流动负债增加64,000.00万元。
公司2021年末负债总额较上年末增加92,456.03万元,增长50.70%,主要系:主要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2021年末公司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较上年末分别增加43,421.30万元、21,494.61万元和9,916.33万元。
公司2022年3月末负债总额较上年末增加32,707.04万元,增长11.90%,主要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2022年 3月末公司短期借款较上年末新增33,251.2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均处于合理水平,公司利息保障倍数保持较高水平,公司偿债能力较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97、2.07、2.04和1.71,速动比率分别为1.60、1.76、1.77和1.46,均维持在较高水平,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公司短期借款金额较小,短期偿债压力较小,信用风险较低。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6.72%、54.65%、43.93%和46.01%,相对较低,债务风险较小。公司经营状况较好、盈利能力较强,能够满足公司支付利息和偿还债务的需要,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8.18、34.95、8.13和5.02,体现出良好的还本付息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逾期贷款,保持了优良的银行信誉。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较小。
2019-2020年度,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增加,说明公司回款情况逐年向好。2020年度,随着国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风电行业高速发展,公司收入增加的同时发货速度、回款情况大幅改善,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大幅提升,同时,根据国家发改委2019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2020年是陆上风电补贴的最后一年,出现了“抢装潮”,存货的周转和客户的回款情况较好。
2021年度,公司应收账款增长率和存货周转率虽然较2020年度有所下降,但相对于2019年度提升较高,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和存货周转情况向好。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4,309.70万元、206,440.10万元、247,687.44万元和 64,388.2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983.05万元、42,472.06万元、51,430.74万元和9,770.44万元,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呈现良好的增长趋势,盈利能力较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135,500.00万元(含人民币 135,500.00万元),在考虑从募集资金中扣除14,500.00万元的财务性投资因素后,本次发行规模将减至不超过人民币121,000.00万元(含人民币12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投入的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2019年度,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主要补充营运资金,扩大生产规模。
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决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10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4.1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3,460,000.00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送红股0股(含税),合计转增股本74,200,000股。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5月7日,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5月7日实施完毕。
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决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193,946,3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6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589,729.37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送红股0股(含税),合计转增股本135,762,445股。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5月23日,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5月23日实施完毕。
关于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外未来十二个月内其他再融资计划,公司作出如下声明:“自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其他再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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